中国广告协会(中广协)成立于1983年,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,已经发展成为由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(经纪公司)、广告(市场)调查机构、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经营单位,以及地方性广告行业组织、广告教学及研究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全国性社会组织。中广协作为国内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广告行业组织,全面覆盖广告活动各类主体,现拥有会员单位三千余家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国际广告组织,国际广告协会中国分会设在中广协。2024年12月,中广协经民政部评估获评 4A 级全国性社会组织。
中广协设有广告主与品牌工作委员会、互联网广告工作委员会、广告代言人工作委员会、学术与教育工作委员会、法律与道德工作委员会等二十多个分支机构,在其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。
中广协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规定,制定行业规范,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行业发展,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,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;树立广告业良好的社会形象,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、优秀文化传播、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。承担广告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工作。
中广协紧密围绕“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”的基本职能,秉承“服务行业自律、服务行业维权、服务行业发展”理念,通过标准制定、法律咨询、专业培训、数据服务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、举办中国广告论坛/中国国际广告节等大型行业活动、组织长城奖/黄河奖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广告业大奖的评选工作等,推动我国广告业高质量发展。
(2023年3月17日通过民政部核准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第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是由中国境内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(经纪公司)、广告(市场)调查机构、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地方性广告行业的社会组织、广告教学及研究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本会简称中广协,英文名称为China Advertising Association,缩写为CAA。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第二条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紧密围绕“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”的基本职能开展业务工作,并加强与其他广告及行业相关的社会组织交流与合作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的规定,制定行业规范,加强行业自律,促进行业发展,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,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;树立广告业良好的社会形象,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、优秀文化传播、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三条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社会工作部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五条
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本会的网址:http://www.china-caa.org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
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学习、宣传、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、规章,协助政府做好行业服务,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,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、纽带作用;
(二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对广告行业组织职责的要求,组织开展对广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行业发展状况的研究工作,制定行业自律规范;
(三)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,积极参与广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、制定;
(四)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,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,完善行业信用体系,提高行业信用水平;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,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,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;依托社会及行业媒体,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,提高广告行业诚信经营单位在政府、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;
(五)建立、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;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;杜绝虚假违法广告,净化广告环境,规范市场秩序;
(六)开展标准化工作;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,承担广告业标准的起草、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;组织制定团体标准,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、服务、协调作用;
(七)开展广告发布前的咨询服务工作;为广告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意见和建议,帮助企业降低违法风险,提高广告发布质量;
(八)提供行业信息服务;建立包括广告人才、广告企业竞争力与诚信度、广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广告业数据库;形成科学、全面、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,为企业发展、行业交流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,提供信息支持;依照有关规定,出版行业图书、杂志、内部刊物等,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作用,做好行业信息服务建设;
(九)有效开展行业维权工作;提供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,调解行业内、外部纠纷,协助处理侵权事项;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,积极反映行业诉求,维护行业合法权益;
(十)加强广告理论学术研究,推动我国广告理论的自主创新发展,构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特征相适应的广告理论体系,不断推出高质量的广告理论研究成果;
(十一)广泛开展学术论坛、经验交流等活动,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、法律法规等多层次、全方位的培训工作,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、法律素质、职业道德;
(十二)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举办行业会展活动,推广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、设备、材料、工艺,推动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;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举办相关活动,促进广告创意、设计、制作、发布水平提高;
(十三)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;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以及各国、各地区广告组织建立联系,深化国际交流合作,代表和组织中国广告业界参加国际广告交流活动;扩大我国广告企业与广告服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;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,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;
(十四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开展本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,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表明企业服务质量,促进广告企业提升专业服务水平、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价值,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;
(十五)建立广告人才数据库,加强广告人才队伍建设,提高广告从业人员专业水平;
(十六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
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
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二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(三)遵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自律条款,诚信经营,有社会责任感;
(四)依法成立且经营二年以上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:
1.年广告营业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或其他具有广告经营业务的企业;
2.年广告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媒体单位;
3.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、广告(市场)调查研究机构、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;
4.年广告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主。
(五)具有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相关的社会组织;
(六)与广告相关的教学及研究机构;
(七)广告代言人(法人或其他组织)及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纪公司。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第九条
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退会自由。